第16章 换偶之后

李媛媛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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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丽和周川是一对感情很好的伴侣,结婚八年,没有孩子,在同一所大学里工作。他们的朋友珍妮和乐凯在一家旅行社工作,有个四岁的儿子,不上幼儿园的时候由保姆照顾。两个家庭住在同一个社区,经常互相拜访或结伴出游。有时候两个女人一起去逛街购物,或者两个男人扎在一起看体育比赛。

    来往的次数多了,彼此间的玩笑也比旁人尺度大些。马丽会说起周川怎么不帮忙做家务,珍妮也说起乐凯不太修边幅,旁听的两个男人笑呵呵地说:“要不咱们两家换着过看看,说不定距离产生美。”

    实际上,马丽觉得珍妮的老公非常爱运动,感觉很有活力,人也很幽默;珍妮觉得马丽的老公非常有修养,风度翩翩像个诗人。周川觉得乐凯的老婆娇小甜美,乐凯觉得周川的老婆高佻俏丽。距离的确产生了美,男人们的玩笑让女人们觉得有点小尴尬,但也有些小开心。

    终于在一次外出旅行的时候,周川和乐凯说起老外的“换偶俱乐部”,感慨老外尊重人性,不虚伪、不造作,能追求自由的快乐,而且不会威胁到婚姻。乐凯听了觉得很羡慕,并表示认同,一辈子和同一个人做ài几千次太乏味,如果能在不影响婚姻的前提下多参加换偶的性派队,岂不是两全其美。他们心照不宣地各自去尝试说服太太,经过一番“努力”,马丽和珍妮居然也同意了。就在当晚,马丽去了隔壁找乐凯,珍妮去了隔壁找周川,说好晚上十一点到早晨八点互相不打扰,各自去开心,然后八点准时换回各自伴侣身边。

    当夜两边都激情四射、酣畅淋漓,尽管不由得都在揣测自己的伴侣正在和别人做什么?怎么做?不过想到这样的机会是“平等自愿”的,谁也没有“吃亏”,也就都不计较了。第二天八点女士们回到各自丈夫的房间,还半羞涩半兴奋地交流了一下各自感受。

    这样的事情又发生过几次,渐渐的,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马丽向老公提出了新的建议,乐凯对太太也提出了不同以往的要求,大家都在想:也许这些新要求正是来自另一位性伴的经验——虽然快乐,可是有些不舒服。周川会问马丽:“你是不是觉得他比我更能满足你?”马丽反唇相讥:“哦?娇小的女人是不是做起来更过瘾?”珍妮也对乐凯说:“我发现你现在对我不如从前热情,但每次去找马丽你都激动又开心,也许有一天你会发现她更适合你。”乐凯也不甘示弱:“当初换着玩你也没反对呀!我发现你的技术比以前好了,但这显然不是我的功劳,幸亏咱们现在已经有孩子了,否则万一怀孕还得做亲子鉴定。”

    因为出现了争吵和不开心,所以两家减少了往来,也不再提议换偶,但是乐凯感到自己一天比一天思念和马丽在一起的感觉,不仅仅是性,还有她的眼神和味道,她的笑容和声音。尽管马丽并不想和周川分手,但是显然她也有些动心,只是考虑离婚重组会很尴尬,再者珍妮的孩子那么小,大人之间的纠葛伤害孩子太残忍,而珍妮也绝对不会同意和乐凯分手。

    这个故事来自真实事件,当事人没有离婚重组,也没有再换偶求欢,但他们的婚姻回不到过去,感情也在一天天微妙地磨合、变化,或者腐烂。很像美国电影《偷心》,Mike Nichols执导,故事中的两对情人原本相爱,但随着情节的深入,两对伴侣之间错综上演的爱恨、激情、欲望与背叛。这不是寻常意义上的故意换偶,却揭示了爱之根本特性之一正是占有欲,表面上说得再豁达,实际上也不会对所爱之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满不在乎。如果真的满不在乎,从心理学角度看,可能有人格障碍或精神障碍,或者爱不够深刻,最后一种可能是双方有爱且都是非常有心理正能量的人,会把交换性伴看成羽毛球双打一样的兴趣爱好——但这样的人非常稀少,就像性学教授金赛,有部同名电影《金赛性学教授》可以参考看看,也很有意思。

    根据社会学调查,换偶大多是中产阶层为之。亨利报告估计全美国有2%的已婚夫妇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调查发现,有4%的人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认为,此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生活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基本的婚姻关系。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认为,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在想,如果换偶的参与者们并不在同一个房间里呢?甚至可能不在同一家酒店,那还算不算“聚众淫乱”?如果惩罚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换偶活动,而不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换偶活动,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公平而周全的吗?现实却是法律很难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发生的换偶行为,总不可能对所有发生的性行为都来个备案制,先审核一下是否换偶,是否有金钱因素,是否有结婚证书,是否有爱情关系。那并不现实,也侵犯人权,对吗?

    该罪是否有必要取消,目前在国内还颇有争议。自由固然可贵,但自由从来无法脱离现实的土壤和文化、伦理、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可以说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即便换偶不被认为是聚众淫乱罪,即便聚众淫乱罪在未来的某一天真的取消了,那也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痛快地交换伴侣,交换性权利与性资源,因为性不仅仅是有其生物学基础的,还有社会性和心理连结,特别是很多人对婚姻对伴侣有深刻的感情,尽管对更新鲜刺激的性对象充满好奇,但也要充分考虑到性伴交换之后带来的心理影响。我们一直以来所信奉的性道德、对伴侣的忠贞、对婚姻的责任,对彼此爱和性的唯一指向性,都可能因此被彻底颠覆。

    任何形式的换偶所带来的影响都可能是深远的,同时使得夫妻关系复杂化。很多人是好奇和探索,想在乏味的性形式上有所变化,为了更大的满足和更多的快乐,但性毕竟不是一只水杯,你的换我的就可以。夫妻性不仅仅是为了快乐和满足,也包含着爱和信任,亲密与温情,得到与占有,属于和结合,而换偶是身体换身体,性权利换性权利,无关爱、责任、温情、亲密、归属等。不要以为西方社会常见的性聚会就一定值得东方社会学习,彼此的文化传统不同,价值观有差异,社会的宽容度也不一样,可能面临更大的舆论压力和法律管制。

    如果问我自己是否会参与换偶活动,答案是清楚而否定的,我的决定并非是因为保守或把性看成资源、福利,而是我个人的价值取向是与所爱的人保持长久稳定的亲密关系需要有相互之间的爱和尊重做基础,而性是伴侣关系中亲密、接纳、付出、分享的综合表达。相比追求换偶的性刺激所带来的感官快乐,我个人更喜欢彼此间的探索与快乐。一方面我希望能在伴侣面前保持好的状态,做他心中独一无二的爱人,另一方面我不接受与其他女性分享伴侣的身体,因为性与爱是互动的,放任性机会等于放弃爱的承诺与责任。哦,或者简单点说,我自私,我专制,我迂腐,我和老公都认为现在的生活方式是最好的,最适合我们的,并且我们都很开心。

    但对别人是否参与换偶,我的建议是尽量回到社会伦理和文化所接纳的基本范畴,更不要试图冒险违法,法律的进步需要时间,在时间未到的时候个人的牺牲大于收获——那值得么?但如果有人非常强调自己的权利,并且伴侣也欣然接纳,旁人也真的不好太过强硬地干涉,法律也更加鞭长莫及。

    自由是高贵的权利,尽管高贵,你我却都应当拥有;但自由并不是丧失了全部界限,性道德与性伦理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并预想各种可能的结果,然后再做出自己理智的选择。

    你以为你能掌控这世界?其实可能只是被掌控。你认为你做了决定就能承担后果?但后果往往超出你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