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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省制度的优势:权力大而不专
主张行省是地方分权和主张行省是中央集权的人,虽然对行省功用的认识相左,但对行省所握权柄颇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辙。
关于元行省权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据,莫过于程钜夫《论行省》及明人批注。先来看程钜夫的说法:
……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
以宰相自负,骄倨纵横,无敢谁何。所以容易生诸奸弊。钱粮羡溢,则百端欺隐,
如同己物。盗贼生发,则各保界分,不相接应。甚而把握兵权,伸缩由己。
明人批注又曰:“元末各省专恣不相救,以底于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与相公言合云”。
程钜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财赋、兵甲诸权,当是元行省权重的形象写照。但也应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骄倨纵横,无敢谁何”,“伸缩由己”的情形,仅适合于某段时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于偏颇。从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余年”句,可以窥知,该文撰于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台、阿里海牙分别专权于江浙、湖广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实。至元二十八年以后,忙古台移任江西行省,权势大减,阿里海牙受钩考自杀身亡,情况就与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复是“无敢准何”,“伸缩由己”了。至于明人批注,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许便宜行事以后的情况,并非元代通制.不足为训。这一点,后面还将详细阐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正如赵天麟所说:“今立行省于外,维持错综,众建其官,有诸侯之镇而无诸侯之权,可谓于审力之形矣”。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
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等情况。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另外,行省多名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第二,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广、四川、云南、福建等边远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铨调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举行。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他们虽然在日常政务方面与行省发生着这样那样的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权操于中央,故与行省的上述节制或统辖关系多半是公务性的,而非私人领属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后,行省官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这些均是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为重要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换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访司既注意了对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监察,又把行省当做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其结果,地方监察不仅发挥了整饬吏治,减轻官吏*的作用,而且充当了监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正是上述机制的一种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区划上的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自元代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总之,通过以上四项措施和政策,元廷实现了对行省的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保持这样的限度,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就不足为奇了。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较显著的。仕于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说:“方伯不敢专决大政,咨中书而后行”。换言之,时至元朝中后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决大政,必须咨请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终元一代,行省官还有两个动向颇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乱,二是生杀予夺悉听朝廷。元代行省官发动叛乱或自行举兵,约有三次: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陕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儿等发关中兵助周王和世琜夺皇位;(2)泰定末,河南行省平章伯颜举兵护送怀王图帖睦尔北上即皇位;天历年间,四川行省平章囊加台及陕西行省官党附上都泰定帝后裔,举兵进攻文宗政权。此三次反叛或举兵,均是以皇位争夺为中心的朝廷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虚之际,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并不属于行省官坐大叛乱的性质。另外,行省大臣“不听沼”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会“遣官责之”或“命锁系问故”。顺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范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传圣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杀害行省平章月鲁不花、左丞劫烈等,被杀行省大臣竟俯首领死,未敢作任何反抗。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向人们昭示: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这与蒙古国时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处置将帅那颜的旧俗,是一脉相承的。
还需要补充说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问题。在元代文献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载。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仁宗朝,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然而,迄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许有壬从顺帝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元朝制度应该说是了如指掌。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显然与“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许氏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职权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任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报可而后行”。
至正十一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年,韩山童等领导的红巾军起义爆发,元统治者不得不对行省官的权力作出重要的调整。王袆《送申巡检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内多故,天子命勋旧大臣行中书省以镇外服,且以为去朝廷远,事有机速,不可律于常制,禀命而行。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盖今行中书,其位尊任重,视古方岳”。据此,“禀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后为镇压红巾军起义的非常之制。当时,拥有便宜行事权的行省长官,可以“承制”自行委任行省参知政事、都转运使等三品以上要职。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权重之弊,很可能是针对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拥有的便宜行事权而言的。据《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一年以后获得便宜行事之权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邻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儿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纳失里、湖广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儿、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枢虎儿吐华、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睦尔、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于此,人们很容易联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别、左丞崔斌因专擅被诛的情形。这与顺帝至正十一年后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鲜明对照。而且还能帮助我们洞察“禀命而行”的常制与“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兴替、嬗变关系。
综观上述情节,行省之权大而不专,确实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基本属性。
权大而不专,还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减弱和向地方割据势力的转化。这对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极有意义的。汉唐以来,中央政府派出控驭各地或监察都县的刺史、都督、节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误,逐渐走向反面,最终转化为地方分权割据势力。元行省却没有重蹈两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的覆辙。这无疑应主要归功于行省本身权大而不专的机制。
(四)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统治与剥削”。钱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此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自秦汉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构成第二个“正一反一合”阶段。
唐后期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是郡县制地方权力结构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军事、财政、行政、监察诸权在握,可以自募军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赋税,也可以节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镇还能自行拥立主帅。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所造成的内轻外重,显然是对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否定。两宋一反唐后期藩镇割据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权,而且颇为彻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钱谷”、削其支郡、“稍夺其权”,又以路转运、提刑、常平、安抚四监司为工具收夺州县诸权和监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统治者承袭两宋制度,继续实行收夺州县官府事权和尽可能集中各项权力于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权过程中运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创立了以行省为枢纽的中央集权,故应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与发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个“正一反一合”的阶段。
诚然,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权逐渐取代地方分权割据,也表明了这种优胜劣汰的历史选择。但极端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对地方政府“无所分画”和“无所寄任”为基础,是与皇帝*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产物,主要是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服务的。从这种特定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两宋式的极端中央集权并不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比较合理和有益的。
关于这个问题,明末顾炎武、王夫之及南宋叶适曾作过有益的探索和论述。顾炎武认为:“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以进化论的观点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权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递次兴替变更,还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权的缺陷和过失是“其专在下”,多数权益为地方封君占据;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缺陷和过失又是“其专在上”,多数权益为朝廷所垄断。这是独具慧眼的。他还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现有体制内,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权的因素。这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说:“封建之天下分而简,简可治之以密;郡县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简。”显然也是强调郡县制中央集权应在统治方法上与封建制地方分权取长补短,“简”“密”相辅。南宋叶适亦主张,在郡县制体系内应参酌古制,实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县行其一县,赏罚自用,予夺自专”的“伯政”。此处的“伯政”,乃殷商之类的方伯之政。叶适的意图也是要重新赋予郡县官吏一些类似于诸侯方伯的治事权。顾炎武、王夫之、叶适三位有影响的政论家,对上述问题的见解大同小异,不谋而合,表明两宋式极端中央集权的弊病已相当突出,亟待改进和变通,创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类新模式。揭傒斯说:“镇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元史?明宗纪》也称行省为“方面之寄”。合而论之,即在传统的郡县制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寄与集权的枢纽,既有所分寄,又立足于集权。从法理上说,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权形式将部分权力交与行省行使,一切治权皆属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分权的继续,相当于自隋朝始第三个“正一反一合”阶段的“合”。元行省制所体现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主辅结合,明显优于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三阶段中,地方高层督政区的相应演进是至关重要的。元行省又是这类高层督政区较成熟、较完善的形态之一。这类高层督政区往往具有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力,以达到督责郡县,使之完全听命于中央的目标。然而,西汉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临时和单纯的监察职司而成效有限。东汉魏晋的州牧都督和唐后期的方镇节度使则因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集于一身而转化为地方割据势力。两宋转运、常平、提刑、安抚四监司并存的体制,又导致极端的中央集权和地方无权。元帝国建立前后,随着黄河、长江流域的开发及其向边疆地区经济文化的辐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区域越来越扩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后继者将阿尔泰山以东、喜马拉雅山以北的牧业区、农业区首次正式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之后,设置适当的高层督政区,以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军区,又是财赋征集区。另外,辽阳、陕西、甘肃、四川、云南五行省又与五道肃政廉访司的监察区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内廉访司监察区又分别与行省直辖区、宣慰司辖区相对应。就是说,行省区划多半构成了相应的监察区。与前述军区、财赋区略有区别的是,军区和财赋区的两大权力统一由行省实施,而监察区的监察权则由廉访司及行御史*立行使。总之,元行省及其内部特有机制的问世,使军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较稳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长期发挥了主要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抚就是在元行省高层督政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而成的。
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权也发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少等。这些也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