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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 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硃温僭 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 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 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 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 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 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 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 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 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 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 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 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 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 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 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 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 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 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 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 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 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 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 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 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 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 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 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 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 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 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 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 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 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 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 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 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 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 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 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 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 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五月己 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六月 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 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 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 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 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 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 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 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 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 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 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道 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 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 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官 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转兼 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或虑 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 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 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 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逐处官吏州牧县 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 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刺史, 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 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 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 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 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 ‘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囚院,望依, 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 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 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 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 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 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 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 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 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 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 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 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 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 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 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 致和平。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 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 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 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 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 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 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 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 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 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 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 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 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 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 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 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 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 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 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 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 勿纵滞淹。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 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 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 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 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 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 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 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