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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在得到省慈善总会“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8月23日河南商报)
表面上看,河南省慈善总会与受助者签定“道德协议”是为了让受助者变成资助者资助者,学会对他人的感恩和社会的担当,以此来传递和延续这种爱心。但是,这种以协议的形式来约束道德,只能给受助者平添一道“道德枷锁”使慈善失去本来的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慈善与道德联系在一起。资助者之所以能够行善,大多是个人高尚道德的完全体现。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受助者,也应该具有资助者应有的道德操守。受助者与资助者处于相同的道德层面,才符合当今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在此种观念影响下,慈善附加的道德义务强加于受助者,才能符合大众心理。正所谓“善有善报”资助者行善应该得到道德上的嘉许,受助者也应该因此多一份社会责任。
其实,慈善本身不带有附加的道德义务。慈善并不能因为受助者有某中道德瑕疵而停止,更不能因此以“道德协议”的形式强迫受助者达到道德的升华。慈善不是施舍,而慈善附加的“道德协议”却是要求受助者回报道德上的施舍。对受助人来说“道德协议”有明显的道德歧视嫌疑。因为“道德协议”已经将受助者挂上道德的烤架上,让受助的大学生背负着“道德枷锁”
违背常理的是,道德是任何协议决定不了的。道德是人的内在感情的真实而发,不需要任何协议的规定和限制。原本,河南省慈善总会希望“道德协议”能发挥传递和延续爱心的作用。但是,道德被协议强迫,却有使道德流于形式,爱心成为一种虚伪爱心的危险。事实上,道德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约束。一旦道德靠协议的形式去约束,那么,在受助者看来,道德可能只是一种框架协议,使受助者对道德、慈善的理解由此而扭曲。
应该看到,慈善不需要任何的道德契约,道德更不需要任何的协议去约束。我们也希望受助者能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人,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道德不应该成为框架协议。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形成靠的是良好的社会培养和引导,而“道德协议”却在扼杀道德和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