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文字狱

陈潭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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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或许对文字狱并不陌生,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文字狱是统治者故意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罪状所造成的冤狱。文字狱自古就有,而以清朝最为严重。像明史案中,因为书中有指斥满人的话,该书的作者的全族和为此书写序、校对刻字、印刷,甚至卖书、买书的人等,共有七十多人被杀,还有几百人充军边疆。清朝屡兴文字狱,而且处刑极为严酷,搞得人人自危,没有人敢问政治。清代诗人龚自珍咏史一诗中说:“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从该诗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那时文人做文章只为谋生存,提及文字狱,便谈虎色变。可见,当时的“文字狱”是多么严重。文字狱原本是封建君主专制时代的产物,它的目的是在思想文化领域内达到愚民的效果,用来巩固封建君主的政权,树立君主专制和统治者的绝对权威。然而,现如今早已经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了,可“文字狱”事件仍然频繁的发生。

    去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只因为因为一首讽刺诗,彭水县有关领导对待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轻易动用司法权对群众意见进行打击报复。这起案件由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重新调查了该案,该案才有了县委书记被免职,秦中飞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的结果(彭水县原县委书记蓝庆华,去年12月9日被免职后,今年2月14日即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该案由于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才造成了现代版的文字狱。

    最近,又一起现代版的文字狱发生了。据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9日报道,山西稷山三干部因为匿名举报县委书记,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期间,他们被要求在全县干部教育大会前做检讨。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对与此案,笔者一直不解,一到涉及当地领导的举报,该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何不彻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而是直接定性举报该县县委书记稷山三干部故意捏造事实,并且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县委书记的人格,破坏了县委书记的声誉,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公民是有检举揭发权、控告权和反应问题的权利,可这些权利公民为什么不能有效的行使呢?为什么文字狱屡屡发生呢?从稷山县委书记的“宽宏大量”话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答案,县委书记说有这么一句话: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稷山县委书记为何胆敢说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难道稷山县委书记是个法盲?如果他是个法盲,这只能怪国家用人制度出了差错,找了个法盲书记。如果不是法盲,从他那句话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县委书记拥有该县绝对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大到可以直言诽谤罪判刑到十几年以上,这样的权利大到可以漠视法律的尊严去体现县委书记大人是多么的“宽宏大量”当然,该案中的三干部只是行使自己的检举权,并没有违反诽谤罪。可从该案以及“彭水诗案”这样的文字狱中,折射出了我们执政体制上有着巨大的漏洞,而这样的漏洞只能削弱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导致领导权利过大,在缺少有效的监督的情况下,有些领导敢置国家法律与不顾,不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

    中国经济时报对此评论说,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司法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为什么有些领导胆敢滥用自己的权力采用非法的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呢?那是因为,在权利无限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同时缺少有效的监督的情况下,法律的准绳只能掌控在领导手中。一些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没有权力的公民的命运。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公民只能沦为个别领导的鱼肉,任刀俎妄为。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式下,要想彻底的杜绝现代文字狱。笔者认为,国家必须建立健全新的用人以及监管约束体制,分散领导的权力,加强公民的监督权、检举揭发权、控告权等一系列的权利。最终,建立起一个公正廉洁的民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