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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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本律师连续承接了数起因未婚同居而引发的案件,这不由得引起了我的重视和思考,为此特馔写本文,以示提醒。这些同居男女的案件的情形大致如下:

    第一种情形是重婚的,这个不必多说了,小三被老婆四处追打的新闻到处都是。

    第二种情形是,在同居过程中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女方想分手,男方不同意,故而发生殴斗,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案件不同于婚内家庭暴力,是要被严肃处理的。

    第三种情形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后,男方仍然想与女方过性生活,而女方不同意,男方则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女方报案称被强奸,从而引发的强奸案件。

    第四种情形是,二人在同居期间生发矛盾后,女方想分手,男方不同意,并强行将男方带回家中关在屋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

    第五种情景是,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生了孩子后,引发的孩子的抚养纠纷、身体健康权纠纷等等。

    第六种情形是,因同居而分手后引发的借贷、财产及精神损失费的追索等案件。

    总之,因未婚同居而引发的案件相当多。本律师认为很有必要提醒一下那些未婚同居的男女,未婚同居其实非常危险,一定要慎重对待。

    对于未婚同居的概念我相信大家都是能够理解的,即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相当复杂的。目前该种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了,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是不做干涉的,而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所以,我要对那些未婚同居中的男女说几句。

    对于女性朋友,本律师想说,别轻易把自己当“老婆”

    现在的男女一旦确定了恋爱关系或同居后就开始“老公”、“老婆”的称呼了。孰不知,这个“老婆”可不是轻易好当的。

    一,从目前中国的社会文化层面上讲,虽然已经很开放了,对于未婚同居,社会上可能也会持宽容态度,但宽容却不代表肯定。因为从古到今,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恋爱、同居、分手,往往会被称为“风流才子”“风流倜傥”这样的经历,在男人口中,也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但同样的情况对女性来说,却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女性经常会被人认为“水性杨花”、“残花败柳”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只要自己认为不吃亏,外界的看法不重要。可是,社会文化对男人的风流是宽容,对女人却很苛刻,当女人再一次恋爱或者走进婚姻的时候,要承受比男人多很多的社会舆论。这虽不公平,但却是现实,至少目前尚很难完全改变。男人的处女情节还是很重的。

    二,从身体健康、生理特征的角度上讲。 男女的身体特征决定了同居后,女性容易感染患上妇科病等病症。如果一不小心怀孕,对女性的健康损害是非常大的,处理不当的话会容易留下后遗症,比如习惯性流产、不孕不育等。而怀孕的风险,则几乎全由女性承担。而男女的生理特征也决定了,女人比男人要老得早,25岁后身体机能就开始走下坡路。同居几年下来,女方人老珠黄,男方则青春仍在,事业上升,双方却不一定能走入婚姻。到时候后悔的只能是女方了。

    三,从经济角度讲,女人并不占优势。在恋爱时,大多数男方会主动埋单,当然aa制也是一种很合理很时尚的方式。一旦同居,双方就转化为一种既不是恋爱又不是婚姻的尴尬关系,少了恋爱时的浪漫,却多了经济上的负担,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也会骤然增加。

    四,从心理角度上讲。经过同居,男人心理信心爆满,因为他们更懂得如何去讨好、应付女人,对女性更有经验;而同居后,恋爱失败,女性通常会留下心理阴影,越来越不自信,在处理下一段感情时则更倾向于结婚,而不是享受爱情。

    五,从法律的角度讲,因同居引发的法律纠纷就非常复杂了,由于没有那一纸婚书,所以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在处理起相关问题时会很复杂,利益也会严重受损,吃亏的大都是女性。

    所以说啊,未婚同居对女性来说是比较危险的,别轻易尝试,因为这个“老婆”的确不好当。

    而对于男性朋友来说,未婚同居期间同样面临着危险,别真的把自己就当成了“老公”对自己身边的女人为所欲为。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想发生性关系就发生性系,而一旦用强,就有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甚至巨额的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甚至还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危险正如本律师开篇所讲到的那些案例。

    总之,本律师对于未婚同居之事,不反对,不提倡,只是希望未婚同居的男女在同居期间能够彼此尊重、互敬互爱、和谐相处、遇事冷静、不是夫妻胜似夫妻。